隐名合伙合同 甲方(出名营业人): 法定代表人: 地址: 联系方式: 乙方(隐名合伙人): 法定代表人: 地址: 联系方式:
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,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。 第一条 甲方开设 商行专营 事业计共资本金人民币 元整,除甲方自出人民币 元整外,余人民币 元整,由乙方于本合同成立同时一次交清甲乙方各自确认。 第二条 乙方投入资本人民币 元整后,即为 商行的隐名合伙人而甲方认诺。 第三条 甲方应每届事务年度终,开具财产目录借贷对照表,以及营业损益计算书交付乙方查核。 第四条 前条查核时,如乙方发现疑义之处,即可到商行查阅合伙人帐簿,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。 第五条 本隐名合伙人损益应按照合伙出资额比例分配负担。 第六条 前条利益的分配,应于损益计算后,五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,而未支付的分配金,乙方可充作其出资的增加于甲方同意。 第七条 关于 商行营业事务,均由甲方执行,而乙方不得参与事务的执行。 但乙方得随时查阅合伙人的帐簿,并检查其事务及财产的状况。 第八条 隐名合伙期间中,如遇亏蚀时,如果其财产不足资本额半数的,甲方应即通知乙方,而乙方可终止合同。 第九条 甲方与乙方所出的资本,以甲方为一的比例如遇亏蚀时,应以此计算分担。 第十条 本隐名合伙有效期间,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为 年 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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